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原告與被告 邱子祐邱欽昌邱婷瑛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民國110年6月30日變更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6,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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