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35號上訴人 陳秀麗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被上訴人 簡田土 訴訟代理人 翁儷芳
鍾夢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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