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呂春華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 律師
湯文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濟夫 等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被繼承人 謝永祥 向國有財產局承租臺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同段151地號國有土地承租權,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遺產範圍,由原告按4分之3比例,被告謝濟夫及 吳秀枝 各按8分之1比例分別共有」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