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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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61號聲請人 張金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長 谷川喜一 、 長谷川喜厚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示送達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所謂專屬管轄,非以法律以明文定為「專屬管轄」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出國外,所在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聲字第93號裁定以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不明,而以財產所在地為管轄法院移送本院。惟經本院通知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中文姓名,並以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向臺南○○○○○○○○查詢結果,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係設籍在嘉義市,則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