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育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簡字第2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教育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