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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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TRUNGHOC(中譯姓名:阮中學)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RUNGHOC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GUYENTRUNGHOC(中譯姓名:阮中學)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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