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AE000-H10905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建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5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