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5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欽鴻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577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83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易字第495號),嗣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復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與代號:AW000-K112046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有親密關係,因不滿A女欲結束親密關係,又認為A女積欠其金錢債務應予償還,竟基於恐嚇及跟蹤騷擾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之期間內某日,接續前往A女之工作場所2次,前往A女上課之駕駛訓練班場所1次,欲與A女理論,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Wechat接續傳送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予A女,以此加害於生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恐嚇並騷擾A女,致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字不公開卷第4頁至第5頁反面、偵卷第64頁正反面、本院易卷第35-3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字不公開卷第9-11頁、偵卷第60頁正反面),且有訊息截圖在卷足憑(見偵字不公開卷第18-30頁、本院易卷第15-27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並未特定被告傳送訊息之時間,嗣經公訴檢察官陳明應參酌證人A女之證述而為特定(見本院易卷第35頁),爰特定如附表所示。是以,被告恐嚇及跟蹤騷擾犯行之事證明確,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被告於密切時間內,多次前往A女工作場所及活動地點,並多
次傳送訊息,均係出於同一恐嚇及跟蹤騷擾之目的,侵害同一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割裂,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以理性、正當方式了結
親密關係,因惱羞成怒,即恐嚇並跟蹤騷擾A女,使A女心生畏怖,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別無其他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易卷第11頁),且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並參考被告自承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其擔任機臺操作工程師,月入新臺幣4萬元,已婚,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檢附繕本1份。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心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11年10月1日,微信:被告:「妳如果要回到妳想回就回的時候,那我就會做出不理性的舉動」被告:「9.要稱呼我親愛的,要每天說早晚安親愛的,每天說我想你和我愛你,每天至少傳5張自拍照給我」被告:「10.錢還清後還是一樣要每個禮拜見面,房費妳出,直到永遠,沒有任何理由藉口終止」被告:「謝謝妳,我要自殺了」被告:「錢我會去找OO和XX要,我不會找你要錢了,用OO和XX來抵」(按:OO、XX均為A女未成年子女之小名,詳卷)111年10月1日,Line:被告:「12月一樣不想見面的話,12/1就要匯12000不能見面補償」被告:「妳不想回應不用勉強回應,你要就是今天先匯12000,要不就是這禮拜六見面,不匯款也不想見面沒關係,我會讓妳後悔」111年10月1日,Line:被告:「一而再再而三,要給你個教訓讓妳記住」被告:「這就是你對我狠心的下場,我跟你說過,我好可以超級好,但是惹到我就抱歉了,必須付出代價」111年10月1日,Line:被告:「你要是讓我知道你又回去上班,什麼事都不用說了,我就把你圖片印到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被告:「妳不回沒關係,我要好好想想怎麼處理妳的照片」111年10月2日,Line:被告:「你怎麼補我啊,我只想一刀砍死你」111年10月2日,微信:被告:「我沒有拿刀砍妳已經不錯了」111年10月18日,微信:被告:「我應該早一點把妳殺了,就沒這麼多問題」被告:「我會讓妳很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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