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2號聲請人 蕭志宗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蕭志宗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於民國100年4月18日、100年4月20日經本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以揆諸上開規定,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限,係專屬於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受刑人至多僅得向檢察官為聲請之請求,尚不得自行向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據此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