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就其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汪志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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