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許,在臺東縣○○鄉○○路○號前,因見其母親 陳玉櫻 與乙○○爭執,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將乙○○衝撞在地後,復以其腳、手踼打乙○○之頭、背部,致乙○○受有左膝內側側韌帶受損、右肩挫傷及左眼結膜出血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乙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魏于傑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