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827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