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盗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附表編號二所示業經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又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另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非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不合減刑規定,爰依法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之罪所處之刑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業經減刑之罪、附表編號三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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