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執字第7202號、96年度聲減字第7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0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沙交簡字第30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909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