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初某日起至96年2月26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7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1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