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哲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壹佰零貳年捌月叁拾日壹佰零貳年度訴字第伍壹陸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哲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
102年8月30日102年度訴字第51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該案件再開辯論後否認犯罪,依法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