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民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83-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國稅局間尚未釐清,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函查結果,固經該部函覆:「決定書1份,已由本部送達訴願人」等語,有該部96年4月4日台財訴字第09500602320號函及該函所檢附之決定書在卷可憑。然依上開決定書所示,財政部於96年4月4日始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經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201號呈報清算人及95年度聲字第232號、95聲字第150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及審酌上開事證結果,相對人既仍有83-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國稅局間尚未釐清,仍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再予准許展期至96年7月26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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