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7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許瑞昌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1,5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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