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0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莊良志 甲○○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丁○○若有第1順位之孫輩繼承人(包括內外孫),應檢附其戶謄本並予載明,並將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通知孫輩繼承人。
二、孫輩繼承人若欲繼承而未辦理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丁○○之第3順位繼承人(即丁○○之兄弟姐妹)即非繼承人,無從拋棄繼承,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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