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60號原告花王園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易群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0日以96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9,580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童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