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馬伯盛
泰旺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 林武賢 法定代理人被告 黃正傑
安和 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 徐明潭 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彩芳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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