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泓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泓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泓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泓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