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11號聲請人 王彥堯
王彥融 王芝儀 楊桂媖 謝 黃彩花 即 黃進財 之繼承人 吳黃玉花 即黃進財之繼承人 黃文利 即黃進財之繼承人 王良言 即黃進財之繼承人 黃金雀 即黃進財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第四行關於「 楊桂瑛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桂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