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被告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