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告乙○○被告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51,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