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64號聲請人甲○○
中心)上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狀所附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2,508,962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鐘麗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