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溫惠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將其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