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320號聲請人丙○○
1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4月3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36645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未載利息,到期日民國96年5月20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迪非凡鐘錶有限公司,相對人乙○○、甲○○非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相對人並不負票據責任,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