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97號上訴人 王俊斌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被上訴人 方長愛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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