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97號上訴人 王俊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長愛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人如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