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55號上訴人 游國州
游日貴舒俞 游仁宏 游秀英 游秀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家訴字第555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3,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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