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04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成國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郭成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自民國102年4月23日偵查中即羈押在臺中看守所。
然被告對於所犯之罪已坦承不諱,其已年邁(72歲),其遭羈押至今,家中妻兒了無音訊(女兒才10歲),其心中擔憂及心靈煎熬,實難以筆墨形容。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其返家處理家務,才能寬心服刑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本院以102年訴字第1796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102年8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訊據被告坦認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其犯罪嫌疑實屬重大,且衡酌被告於99年間曾以本案相同犯罪手法行騙詐財,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101年7月17日假釋出監(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1月1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詎猶不知悛悔,即於假釋期間復犯本案之罪,若令被告具保,實無法排除其有另循其他途徑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具有羈押之原因,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尚無足使本案羈押原因消滅,本院基於預防被告再度為同一犯罪之考量,認前開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唐中興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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