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弘具保人邱郁淇上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從字第2143號、102年執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郁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邱郁淇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志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邱郁淇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中地檢署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編號:0000000號)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前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12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受刑人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而均未到案,此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9日投檢邦律102執助287字第16615號函暨所附具之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乙份附卷可憑;又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佐;且本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具保人之戶籍地,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及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各乙份附卷可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洵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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