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418號聲明人 黃畇硯
黃妍昕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士銘
李薇凡 聲明人 李宥陞 法定代理人 黃子庭
李家興 聲明人 劉岩鑫 法定代理人 黃月萍 聲明人 黃明宗
黃金坤 曾 黃錦蘭 黃錦梅 黃玉愛 上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黃永和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號),於102年3月13日死亡,聲明人黃畇硯、黃妍昕、李宥陞、劉岩鑫、黃明宗、黃金坤、 曾黃錦蘭 、黃錦梅、黃玉愛分別為被繼承人黃永和之孫子女、兄弟姐妹,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聲明人黃畇硯、黃妍昕、李宥陞、劉岩鑫、黃明宗、黃金坤、曾黃錦蘭、黃錦梅、黃玉愛分別為被繼承人黃永和之孫子女、兄弟姐妹,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前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養子 黃崇雨 ,於102年3月23日死亡,是其於被繼承人黃永和死亡之時尚存,且並未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1件附卷可稽。既如上述,被繼承人養子黃崇雨已為合法繼承人,聲明人黃畇硯、黃妍昕、李宥陞、劉岩鑫、黃明宗、黃金坤、曾黃錦蘭、黃錦梅、黃玉愛為次順位繼承人,尚無繼承被繼承人黃永和遺產之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從而,本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