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述健 相對人 張瑞 關係人 楊佳勳 律師即被繼承人 張銀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6年8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供其及債務人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所積欠聲請人債務之擔保,依法登記在案。又債務人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交付聲請人支票2紙,金額計331,180元,詎支票屆期提示不獲付款,又聲請人對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尚有應收帳款327,000元,扣除聲請人拿回部分輪胎充抵積欠貨款,尚有308,180元及其利息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以上均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次查債務人張銀池已於104年5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業經本院於105年1月8日104年度司繼字第1235號裁定選任楊佳勳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又本院於104年12月16日、105年1月18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104年12月18日、105年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20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市│東北││761│田│00│28│43.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