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 謝玉梅 、 林献堂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號及同段43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玉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献堂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