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5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丁裕峰 上列聲請人與 蔡好陳婷婷楊雪玉許惠齡鄭娟娟許雅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經查,債務人蔡好已於民國90年4月11日死亡,故請提出被繼承人 蔡好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經查,本件為原權利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讓與中國農民銀行,嗣經法人合併複讓與聲請人而取得之債權,故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送達債務人陳婷婷、楊雪玉、蔡好之合法繼承人、相對人許惠齡、鄭娟娟、許雅鈞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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