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馨(原名張靜婷)
(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1年1月確定。民國106年2月22日送監執行,107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3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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