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補字第127號聲明人 陳林秋菊
陳秋成 張陳慧萍 林賴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陳志忠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被繼承人陳志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陳志忠之第一(含全體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
第三、第四順位繼承人(除本件聲明人外)之最新部分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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