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9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狀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正確之住居所,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正確之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乙○○最新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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