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熙鴻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
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