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至⒋、編號⒎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所示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
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懿鈞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文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03.01│107.03.07為警採│107.05.09││││尿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4號│毒偵字第524號│毒偵字1100第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805號│805號│10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6.28│107.06.28│107.07.2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805號│805號│1058號││判決├────┼────────┼────────┼────────┤││判決│107.07.12│107.07.12│107.08..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44號(編號1│基隆地檢107年度│││、2曾經原審定執行有期徒刑6月)│執字第2678號││├─────────────────┴────────┤││編號1至7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執更字第4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文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藥事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11.14│107.03.18│107.03.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79號│偵字第2198號│偵字第229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107年度訴字404││││1157號│115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8.08│107.08.13│107.12.2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訴字404││││1157號│1150號│號││判決├────┼────────┼────────┼────────┤││判決│107.08.30│107.08.27│108.01.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35號│執字第3437號│執字第833號││├────────┴────────┴────────┤││編號1至7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執更字第4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文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11.04│107.04.23│107.04.2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93號│偵字第3300號│偵字第330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訴字第80│108年度訴字第80││││148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2.28│108.06.26│108.06.2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訴字第80│108年度訴字第80││││1487號│號│號││判決├────┼────────┼────────┼────────┤││判決│108.01.21│108.08.22│108.08.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63號(編號│││執字第853號(編│8、9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號1至7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9││││號定應執行有徒刑││││1年10月)(臺灣││││基地方檢察署108││││執字第4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