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619號債權人 陳素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誠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給付扶養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而依債權人狀內所附協議書內容,債務人自民國96年8月30日起,應於每月30日前,按月給付債權人及兩造之子合計新臺幣15,000元,如有連續二個月未付款,債務人即應給付兩造之子至成年為止之全部扶養費金額。惟聲請人狀內除未載明債務人年籍資料外,亦未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未依協議書履行給付義務及有無連續二個月未給付之情事,而依協議書內容,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亦與債權人請求金額不符,故本院於102年10月3日通知債權人釋明前述得依協議書請求之事實經過,陳報並表明請求金額之計得方式,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就債務人是否仍有當事人能力及債權人之聲請是否確有理由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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