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472號債權人 王華順 債務人 沈躍璋
陳錦惠
一、債務人沈躍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沈躍璋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拾萬元,發票日為102年8月25日之支票一紙,請求債務人沈躍璋、陳錦惠連帶給付票載金額,惟債務人陳錦惠並非上述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錦惠請求其無須負票據責任之票款,顯於法無據,此部分請求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餘請求則應照准。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