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783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趙麟偉
被   告  陳科穎
訴訟代理人  陳煌銘
被   告 TDA-5875之駕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5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
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
結果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