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詠淨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相 對 人  陳歆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
提出彰化縣永靖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
院108年度彰補字第611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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