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原告 鄭月好 被告鄭月
鄭月于 鄭月琴 鄭進發 鄭振銘 鄭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9「面積及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欄關於「裁判時餘額為2,691元(見家繼訴14卷二第34頁),及其後所生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判時活存及定存合計餘額為337,691元(見家繼訴14卷二第31、34頁),及其後所生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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