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聲請人 張志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43×10=2,58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父親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是否有分擔扶養費?亦請說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以為釋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民國109年2月24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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