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229號聲請人 賴彩麗 上列聲請人賴彩麗因與相對人 粘玉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彩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本票號碼:WG00000
000、WG00000000、WG00000000至WG00000000、WG00000000、WG00000000、WG00000000、WG00000000)
三、請提出相對人粘玉惠(住彰化縣○○鄉○○村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