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泉富
陳泉鑫 陳仕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地 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5年7月1日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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